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哲銘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哲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哲銘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現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合計5年1月,於102年3月1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104年9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