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973號
上 訴 人 林盈蓁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陳嘉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萬3000元,應
徵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