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泳宏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83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萬泳宏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同於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至14原載提領時間均應更正為「111年3月26日凌晨1時54分至凌晨1時56分」。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共犯 陸世和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陳述、被告萬泳宏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日生效施行,惟僅增列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而與被告所為本案犯行無涉,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故本案應逕予適用現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核先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與「陸世和」、暱稱「多喝水」及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間,就上開各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地,持提款卡多次提領告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匯款項,均係於密接之時、地,基於對同一告訴人及被害人行詐欺之目的,侵害同一法益,堪認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各該行為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
(四)被告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故被告就附表所示1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六)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準此,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一般洗錢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雖其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七)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工作,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行詐騙行為,牟取不法報酬,動機不良,手段可議,價值觀念偏差,危害社會治安,損害告訴人等之權益,實應非難,兼衡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害、被告參與之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素行及斟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且均尚未賠償告訴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
(一)犯罪工具:查被告所犯本案持以提領贓款之各提款卡未扣案,現是否尚存而未滅失,未據檢察官釋明,又上開提款卡因告訴人等報案遭警示而失其效用,沒收或追徵與否,對於被告不法行為之評價與非難,抑或刑罰之預防或矯治目的助益甚微,本院認尚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若另啟執行程序探知所在及其價額,顯不符成本效益,是為免執行困難及過度耗費資源,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犯罪所得: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至5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未拿到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168頁),且本件復無證據可憑認被告有實獲報酬或朋分詐得之贓款,是既難認之有犯罪所得,於法亦不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價額。
2.次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因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被告詐得款項後,已將提領之現金交予其他上游成員,足見此等款項非屬於被告所有,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等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參酌上開所述,無從就該受款帳戶之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被告陸世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2、3、8、12、13、14萬泳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5萬泳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5、7萬泳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5萬泳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1、4萬泳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4萬泳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7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6、7萬泳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8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6萬泳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11萬泳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1、附表二編號11萬泳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編號10萬泳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2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2、9、12、13、14萬泳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3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10、12、13、14萬泳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8839號被告萬泳宏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居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陸世和男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萬泳宏、陸世和於民國111年3月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多喝水」之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電信詐欺集團(萬泳宏、陸世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提起公訴),萬泳宏、陸世和加入詐欺集團後,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依該集團成員暱稱「多喝水」之人指示之分工,由萬泳宏、陸世和擔任至ATM取款之車手,彼此間以通訊軟體TELEGRAM作為聯絡工具,由集團內之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使附表一之人均陷於錯誤,即依該成員指示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各金融帳戶內;再由萬泳宏、陸世和依該集團成員指示取得附表一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後,即由萬泳宏、陸世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再將領得贓款上繳詐欺集團成員。嗣經警調閱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 楊景程 、 翁智宏 、 王彥荏 、 林靖樺 、 陳彥泰 、 柳家祥 、 吳冠宜 、 賴政邦 、 許兆鋒 、 馮思敏 、 鄭宇廷 、 蔡愃甯 、 葉運得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萬泳宏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被告萬泳宏坦承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於附表二所示時地,自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提領附表二所示款項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2被告陸世和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被告陸世和坦承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於附表二所示時地,自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提領附表二所示款項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並獲得5、6000元報酬之事實。3證人即告訴人楊景程、翁智宏、王彥荏、林靖樺、陳彥泰、柳家祥、吳冠宜、賴政邦、許兆鋒、馮思敏、鄭宇廷、蔡愃甯、葉運得及被害人 曾偉辰 、 劉曉敏 、 張皓文 、 洪嘉章 於警詢之證述證明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術所欺,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一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4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1.證明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欺後,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2.證明被告2人於附表二所示時地,自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提領附表二所示款項之事實。5附表二所示地點之提款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證明被告2人於附表二所示地點提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萬泳宏、陸世和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被告萬泳宏、陸世和與暱稱「多喝水」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萬泳宏、陸世和所涉上開犯嫌,均係以一行為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2人就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犯,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論以數罪。另被告陸世和供承所獲取之報酬,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檢察官徐明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子筠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之金融帳戶1楊景程(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16時45分致電被害人,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需解除自動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25日20時31分至111年3月26日0時26分49985元49983元49981元49985元49983元2000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蘇信雄 )同上同上111年3月25日20時46分至111年3月26日1時55分34123元20000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游亦璇 )同上同上111年3月25日22時26分29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蔡姿婷 )同上同上111年3月26日0時48分29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亦璇)2翁智宏(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19時致電被害人,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需解除自動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25日20時3分10127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 倪珍珍 )3王彥荏(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19時致電被害人,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需解除自動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25日20時24分23985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倪珍珍)同上同上111年3月25日20時55分5985元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倪珍珍)4林靖樺(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18時52分致電被害人,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需解除自動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25日19時47分至20時14分99963元15863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倪珍珍)5曾偉辰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19時50分致電被害人,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需解除自動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25日22時10分17983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姿婷)同上同上111年3月25日20時49分90668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亦璇)同上同上111年3月25日22時1分29970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信雄)6許兆鋒(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17時26分致電被害人,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需解除自動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25日20時3分49987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亦璇)同上同上111年3月26日0時7分至0時9分48124元48124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信雄)7陳彥泰(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21時29分致電被害人,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需解除自動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25日21時42分至111年3月26日0時15分29985元29985元28015元16985元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信雄)8葉運得(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18時52分致電被害人,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需解除自動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25日19時46分99987元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倪珍珍)同上同上111年3月25日19時53分49986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倪珍珍)9柳家祥(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18時17分致電被害人,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需解除自動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25日19時48分至19時54分49987元49986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倪珍珍)10劉曉敏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21時45分致電被害人,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需解除自動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25日22時43分29989元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姿婷)11張皓文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22時19分致電被害人,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需解除自動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25日22時43分至22時48分29970元29985元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姿婷)12鄭宇廷(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20時5分致電被害人,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需解除自動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25日20時34分至20時55分29989元30000元25985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亦璇)同上同上111年3月25日22時14分29985元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姿婷)13馮思敏(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6日20時致電被害人,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需解除自動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26日1時50分至1時53分9970元29985元30000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亦璇)同上同上111年3月26日0時13分29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信雄)同上同上111年3月26日0時47分19970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亦璇)14吳冠宜(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21時30分致電被害人,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需解除自動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25日22時8分至111年3月26日0時5分29989元29985元29985元29985元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姿婷)同上同上111年3月26日1時53分30000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亦璇)同上同上111年3月26日0時35分29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亦璇)15賴政邦(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20時30分致電被害人,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需解除自動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25日21時13分49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姿婷)16洪嘉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某時致電被害人,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需解除自動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25日21時26分10123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姿婷)17蔡愃甯(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某時致電被害人,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錯誤,需解除自動扣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25日21時55分18356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姿婷)附表二編號提款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之金融帳戶提款金額(新臺幣)1萬泳宏111年3月25日21時30分、21時31分、111年3月26日1時31分桃園市○○區○○路000號龍潭郵局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亦璇)60000元30000元20000元共3筆2萬泳宏111年3月26日0時53分、0時54分(7秒)、0時54分(46秒)桃園市○○區○○路000號安泰銀行龍潭簡易型分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亦璇)2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共3筆3萬泳宏111年3月25日22時40分、22時41分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龍潭五福店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姿婷)20000元10000元共2筆4萬泳宏111年3月25日21時57分、21時58分、21時59分、22時0分、22時1分、22時2分、22時3分桃園市○○區○○路000號安泰銀行龍潭簡易型分行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信雄)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共8筆5萬泳宏111年3月25日20時8分、20時9分、20時10分、20時11分、20時12分、20時13分、20時21分桃園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行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倪珍珍)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15000元共7筆6萬泳宏111年3月25日20時14分、20時15分、20時16分、20時17分、20時18分桃園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行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倪珍珍)30000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29000元共5筆7萬泳宏111年3月25日20時39分、20時40分、20時41分(7秒)、20時41分(53秒)、20時42分桃園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行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倪珍珍)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9000元共5筆8萬泳宏111年3月25日20時52分、20時53分、20時54分、20時55分、20時56分、20時57分、20時58分、20時59分桃園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信雄)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共8筆9萬泳宏111年3月26日0時18分、0時19分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龍潭五福店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信雄)20000元10000元共2筆10萬泳宏111年3月25日22時16分、22時17分、22時18分桃園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行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姿婷)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3筆11萬泳宏111年3月25日22時49分、22時50分、22時51分、22時52分、22時53分桃園市○○區○○路000○0號彰化銀行龍潭分行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姿婷)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共5筆12萬泳宏111年3月26日0時29分、0時30分桃園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龍潭分行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亦璇)20000元20000元共2筆13萬泳宏111年3月26日0時35分桃園市○○區○○路000號安泰銀行龍潭簡易型分行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亦璇)20000元共1筆14萬泳宏111年3月26日0時9分、0時10分、0時11分桃園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行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亦璇)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3筆15陸世和111年3月25日21時13分、21時14分、21時15分、21時16分、21時17分、21時18分桃園市○○區○○路000號龍潭郵局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亦璇)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6筆16陸世和111年3月25日20時21分、20時22分、20時23分桃園市○○區○○路000號安泰銀行龍潭簡易型分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亦璇)2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共3筆17陸世和111年3月26日0時40分、0時43分桃園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龍潭分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亦璇)20000元10000元共2筆18陸世和111年3月25日22時16分、22時17分、22時18分、22時19分(0秒)、22時19分(54秒)、22時21分桃園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姿婷)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5000元共6筆19陸世和111年3月26日0時32分、0時33分桃園市○○區○○路000號龍潭郵局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信雄)60000元60000元共2筆20陸世和111年3月26日0時12分、0時13分(6秒)、0時13分(47秒)、0時14分(20秒)、0時14分(56秒)、0時15分、0時16分、0時17分桃園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龍潭分行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信雄)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元共8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