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3年7月25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85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717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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