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侯月香
黃合輝 黃柏榕 黃義和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再興
黃再盛 劉淑美 黃國維 黃心姮 黃圓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資料查詢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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