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36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0六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台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宣│犯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號│名│刑│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1│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八│95年9│本院95年度│95年12│本院95年度│96年1│││毒品│月,經減刑│月1日│訴字第3153│月27日│訴字第3153│月19日││││為有期徒刑││號││號│││││四月││││││├─┼─────┼─────┼───┼─────┼───┼─────┼───┤│2│未經許可,│有期徒刑三│95年7│本院95年度│95年12│本院95年度│96年1│││寄藏可發射│年四月,併│月中旬│訴字第3149│月29日│訴字第3149│月29日│││子彈具有殺│科罰金新台│某日至│號││號││││傷力之改造│幣三萬元│同年9│││││││槍枝││月1日│││││├─┼─────┼─────┼───┼─────┼───┼─────┼───┤│3│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十│95年9│本院96年度│96年7│本院96年度│96年8│││毒品│月,經減刑│月14日│訴字第696│月26日│訴字第696│月24日││││為有期徒刑││號││號│││││五月││││││├─┼─────┼─────┼───┼─────┼───┼─────┼───┤│4│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一│95年10│本院96年度│96年7│本院96年度│96年8│││毒品│年,經減刑│月12日│訴字第696│月26日│訴字第696│月24日││││為有期徒刑││號││號│││││六月││││││├─┼─────┼─────┼───┼─────┼───┼─────┼───┤│5│未經許可,│有期徒刑三│95年5│台灣高等法│97年5│台灣高等法│97年6│││製造可發射│年二月,併│月中旬│院97年度上│月20日│院97年度上│月9日│││子彈具有殺│科罰金新台│某日│訴字第791││訴字第791││││傷力之改造│幣九萬元││號││號││││槍枝未遂│││││││├─┼─────┼─────┼───┼─────┼───┼─────┼───┤│6│未經許可,│有期徒刑三│95年5│台灣高等法│97年5│台灣高等法│97年6│││持有可發射│年二月,併│月底某│院97年度上│月20日│院97年度上│月9日│││子彈具有殺│科罰金新台│日至同│訴字第791││訴字第791││││傷力之改造│幣六萬元│年6月│號││號││││槍枝││7日│││││├─┼─────┼─────┼───┼─────┼───┼─────┼───┤│7│幫助以加害│有期徒刑六│95年7│本院96年度│97年6│本院96年度│97年8│││生命、身體│月,經減刑│月18日│訴字第2140│月30日│訴字第2140│月15日│││之事恐嚇他│為有期徒刑││號││號││││人致生危害│三月││││││││於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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