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二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六八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壹點壹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一日死亡,遂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五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點二公克,前揭扣押物,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一點二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0七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內第七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淨重一點一四公克(包裝重0點二二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附卷足憑(見偵查卷內第八頁),是扣案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