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006號
原告 林萬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育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原告應提出完整租金紀錄,並以書狀陳明本件請求金額如何計算,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㈢、提出支出修繕費用之相關證明單據,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