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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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秀敏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含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等)。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