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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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80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被   告  連材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
路○段○○○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
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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