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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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六號
原告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金園 當事人與忠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肆萬捌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