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志清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志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及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嗣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1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643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6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經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