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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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21號原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鄭義和 本件原告與被告 林明煌李義正李張月理林李雅林美娜李佳哲李淑如李孟宗李淑瑢林益源 間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鴻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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