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21號原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鄭義和 本件原告與被告 林明煌 、 李義正 、 李張月理 、 林李雅 、 林美娜 、 李佳哲 、 李淑如 、 李孟宗 、 李淑瑢 、 林益源 間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