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 吳東叡
吳建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謝金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6,6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蕭榮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