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 李欣芸 原告 李悅慈 原告 李和謙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偲嘒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7,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