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茲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蔡榮澤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