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57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亦鋒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案已辯論終結,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已消滅,業於民國105年2月2日解除被告之出境、出海限制,有本院之函文在卷可稽,自無再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故聲請人上開所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徐安傑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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