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126號異議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曾順全 間因本院104年度事聲字第126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參照),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