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林錦田 相對人即債務人FAPACOMPANYLIMITED法定代理人 吳迺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吳迺松人相對人即債務人TRADEPROSPERLIMITED兼法定代理 郭美麗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壹佰陸拾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