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 陳慶榮 關係人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及第10條如附表所示,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係民法第62條所指之利害關係人,而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及第10條規定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經核各該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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