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0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慶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慶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慶元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1年10月11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裁定自102年1月11日延長羈押2月,並於102年2月27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張德寬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