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楊光照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王長福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伍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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