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4號上訴人即被告上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杰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璽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徐晶純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