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信宏 即 陳證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及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10,000元,前開裁定並已於103年2月1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如數預納該必要費用,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聲請人既逾期未繳納更生必要費用,揆諸前開法條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