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更一字第5號聲請人 陳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學驊 律師【住台北市○○區○○○路○段○○○號5樓、電話:(00)00000000】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民國103年1月28日至103年3月2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民國103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地點:安樂大廈5樓之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區○○○路○段○○○號5樓/電話:00000000)
理由聲請人陳麗琴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破產(101年度破更一字第5號)移由本股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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