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54歲民選任辯護人江錫麒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佩儒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