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周 陳阿秀台灣企銀竹南分行│96年12月31日│114,200元│AT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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