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84號上訴人 江燕飛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上訴人 江信志
江婕妤 江信宏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淑芳 上訴人 江敏策
陳嬌娥 被上訴人 蕭琇憶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主文欄第2、3行,事實及理由欄二、㈠1.第1行中關於「土複丈成果圖」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土地複丈成果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至前開判決附圖中塗改姓名部分,只是在對應凸顯主文所示該圖擬分配人欄之經本院修正之部分,因該圖原本非本院所製作,尚不宜由本院蓋校對章,併予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