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90號抗告人 李崇傑 法定代理人 楊金鳳 兼訴訟代理人 李俊明 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政邦 間因民國(下同)101年度訴字第1690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102年1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