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朋馳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惠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重新陳明並更正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名稱。(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名稱,與本院按統一編號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結果不符,故有釋明與更正之必要)
四、請具狀陳報請求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無約定之釋明文件,請具狀更正利息為週年利率5%。(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