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29號原告 何汰岑 被告 蔡伯聰
曾韋盛 謝旭
施瀞文
陳家樺
楊志紘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6號、第8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宋汶 祐部分,另由本院通緝中,尚未審結,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蔣文萱
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芳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