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建豪選任辯護人吳珮瑜律師
胡仁達律師具保人 趙尚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尚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建豪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具保人趙尚晉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出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已將被告廖建豪釋放一節,有該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等件在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22620號卷第41頁、第47頁)。茲因被告廖建豪嗣經本院合法傳喚,並經合法通知具保人趙尚晉應偕同或督促被告廖建豪到庭,否則將依法沒入保證金,惟被告廖建豪仍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6號卷一第291頁、第353至357頁、第361至36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6號卷二第99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6號回證卷第73至77頁);又被告廖建豪目前亦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6號卷二第97至98頁),且被告廖建豪於收受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傳票後,出境未歸,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憑(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6號卷二第95頁),顯見被告廖建豪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趙尚晉繳納之上揭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媖
法官蔣文萱
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芳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