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9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送達代收人  許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季長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81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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