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8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克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佩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