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5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黃政堯

訴訟代理人 許晉嘉

被告 王建智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59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6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邱明慧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552元,及自民國(下同

)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440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邱明慧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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