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2號
原告陳明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
複代理人 許銘森
被告 周錦輝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 律師
被告 林復漢
訴訟代理人 劉邦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13年7月19日宣判,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調查,故為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