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正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正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正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16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詹正吉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9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年2月確定,受刑人並於98年11月16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100年5月3日法矯字第1000108484號函暨所附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1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0月30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