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51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19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民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吳清相 之債權人,而債務人吳清相往生後,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鈞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瞭解相關資料,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生前曾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有聲請人提出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債務明細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建物謄本等影本在卷可證,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債權人已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99年度財管字第19號裁定選任第三人 童秀珠 為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准予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在案。因債務人之財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求債權之滿足,即有了解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之情形之正當性存在。是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