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17號原告 蘇其全 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對該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36號裁定駁回,並於109年5月1日確定。惟其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