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緝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緝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53號原告 黃淑珠 被告 蔡承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92號(原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65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以同一訴狀起訴之另4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即 張格瑋 等4人,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附民字第295號裁定先行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許慧珍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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