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附表編號
1、2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0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附表編號3、4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0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均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湯惠芳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犯罪日期│95.11.13│95.11.13│││95.11.26│96.11.26││││95.12.11為警採尿前3日內│├──────────┼────────────┼────────────┤│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410號│41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1號│96年度訴字第1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4.04│96.04.0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1號│96年度訴字第171號││判決├──────┼────────────┼────────────┤││判決確定│96.05.28│96.05.28│││日期│││├───┴──────┼────────────┼────────────┤│備註│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00│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0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6.04.13│96.05.2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緝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偵緝字第││年度案號│538號│53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703號│96年度易字第7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1.27│96.11.27│├───┼──────┼────────────┼────────────┤││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703號│96年度易字第703號││判決├──────┼────────────┼────────────┤││判決確定│96.12.24│96.12.24│││日期│││├───┴──────┼────────────┼────────────┤│備註│減為有期徒刑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