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買賣尾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捷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麗玲 訴訟代理人 許海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買賣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路○段○○○號四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木貴~B法官林玉珮~B法官王美婷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B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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