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142號

原告 黃郁芬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被告 許林鳳 原住新竹縣○○鄉○○村○○○路000

許明貴

許火爐 原住新竹縣○○鄉○○路000號

林天送 原住新竹縣○○鄉○○村○○路00號

陳金松

徐天送

徐門圈

徐文成

徐文珍

徐文墡

徐文德

徐史上

徐林金鳳

許清海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翁許銨

被告 張明珠

張如意

張美珠 原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張采婕

翁水金

翁振峰

翁金城

翁素蘭

翁素珠

翁義雄

翁采妘

吳水柳

鄭卿

吳勝祺

吳偉新

吳偉民

吳茜羽

吳水攀

吳水林

林糠

吳唯聖

吳堉淑

吳苡瑄

吳瑩瑾

吳水安

謝顏陽

謝永昌

謝永裕

謝秀宜

吳數

田文達

田敬揚

田佩芬

田曉偉

陳吳茸

吳春

吳美玲

吳章

吳明竤

吳祥愷

吳嘉翎

吳雅琪

吳蕊

李吳青宴

吳詩涵

吳玥嬌

許明寶

楊吉清

許吉利

楊富棚

許吉安

許吉華

楊雅鈴

黃彩雲

許錦勝

許宇賢

許雅晴

許永輝 (兼 李秀子 承受訴訟人)

許永銘 (兼李秀子承受訴訟人)

許永灶 (兼李秀子承受訴訟人)

許綉萍 (兼李秀子承受訴訟人)

曾國富

曾煥華

曾煥順

曾建彰

曾來春

許雪琳

鄭永裕

吳載河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吳芝蘭

吳金惠

吳秀美

陳明忠

陳雪英

徐裕銓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法定代理人 趙正美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告 許振隆 (許 吳秀之 承受訴訟人)

許振烽 (許吳秀之承受訴訟人)

許素珍 (許吳秀之承受訴訟人)

許麗琴 (許吳秀之承受訴訟人)

許文欣 (許吳秀之承受訴訟人)

許瑞玲 (許吳秀之承受訴訟人)

許金衫 之遺產管理人 鄭崇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許林鳳、許火爐、林天送是否經合法送達,尚有證據需行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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