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92號

上訴人 薛瑞助

被上訴人銘驊農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芳祺

被上訴人 林仕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其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以函文通知上訴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此項函文已於同月12日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及繳費查詢資料

等附卷可佐,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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