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吳承樺 被告丘捷
金宮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黎羽涵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楊廼伶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