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64號
原 告 楊莉媚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夙慧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訴訟費
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2年度雄救字第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