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弄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5月5日曾與原告債務協
商,依協議書每月繳納30873元,分120期依零利率繳納。至
96年10月10日止即不再繳納,未清償之金額尚有296985元,
按兩造間協議書第3條約定「本人如對任一債權銀行未依本
協議書清償...,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回復依各債
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而原告僅依債務協商較利被告之
條件為請求。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
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電腦帳務資料查詢、協議書
、還款計畫書等等件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
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為訴
訟費用之裁判。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黃浤秝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