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6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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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6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淑美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3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乙○○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告乙○○明知同案被告甲○○(所涉通姦罪部分業經告訴人丙○○撤回告訴)係有配偶之人,仍與之相姦,並生下一女,所為破壞告訴人家庭生活和諧甚鉅,且迄未獲得告訴人之宥恕,惟考量其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暨其教育程度(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3691號被告甲○○男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4樓之8居臺南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4樓
之8居臺南市○○區○○0街000號1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丙○○之夫,為有配偶之人,乙○○亦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詎甲○○、乙○○仍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自民國95年起,在臺南市○○區○○○街000號1樓之1乙○○之住處,發生多次姦淫行為,乙○○並於96年4月間產下一女周○○(姓名年籍詳卷);嗣因甲○○101年6月1日向丙○○坦承已與乙○○發生性行為,且乙○○已產下一女,丙○○始悉上情,而於101年6月7日向本署提出告訴。
二、案經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乙○○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指訴相符,復有被告甲○○、乙○○2人所生之女周○○戶籍資料查詢單在卷可佐,被告2人犯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乙○○所為,係犯同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檢察官楊書琴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貞慧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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