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位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位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下同)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黃位山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黃位山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位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3年9月至94年2月間│93年9月至94年2月間│95年7月起至97年8月底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874號│字第22874號│字第923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98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實││3861號│3861號│2417號││審├──────┼──────────┼─────────┼───────────┤││判決日期│99.05.07│99.05.07│100.03.1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98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判││3861號│3861號│3196號││決├──────┼──────────┼─────────┼───────────┤││判決│99.09.10│99.09.10│100.06.15│││確定日期││││├─┴──────┼──────────┼─────────┼───────────┤││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682號│執字第11682號│執字第3584號││├──────────┴─────────┼───────────┤│備註││編號3至5經定執│││編號1、2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行刑為有期徒刑1│││(已易科罰金執畢)│年(刑期自100年││││8月9日起至101││││年4月14日止)│└────────┴────────────────────┴───────────┘
100年度執字第3584號壬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位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起至97年12月底止│98年5月起至98年6月底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232號│字第923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實││2417號│2417號│││審├──────┼────────────┼────────────┼───────────┤││判決日期│100.03.10│100.03.10││├─┼──────┼────────────┼────────────┼───────────┤││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判││3196號│3196號│││決├──────┼────────────┼────────────┼───────────┤││判決│100.06.15│100.06.15││││確定日期││││├─┴──────┼────────────┼────────────┼───────────┤││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584號│執字第3584號│││├────────────┴────────────┼───────────┤│備註│││││編號3至5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100年8月9日起至101年4││││月14日止)││││││└────────┴─────────────────────────┴───────────┘
100年度執字第3584號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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