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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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30號上訴人 陳展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家淳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蔡梅蓮